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因车钥匙丢失不说明,白白损失了一辆高级轿车。
百广通讯员陈承保报道说,2005年12月1日,原告黄某驾驶其所有的“蒙迪欧牌”小轿车停在被告陆某经营的酒店门口,等他就餐出来后发现,车辆已被他人偷走了。黄某事后向法院起诉称:其到被告酒店就餐,将车辆交由保安人员看管,其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未尽看护保管之责,致使车辆被盗,应予以赔偿。
被告认为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车辆保管合同,被告也未收取车辆保管费用,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且尚未确定车辆是被盗走,只能确定车辆被黄某以外的第三人从容开走,因为丢失的车辆原有两把锁匙,其中一把已经丢失,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看,黄某的车辆并没有被盗的事实,该车并不是被橇锁偷走而是有人持车钥匙将车从容开走的,酒店保安有理由相信是车辆所有人或有权使用人将车辆开走的,酒店保安并不知道该车有一把钥匙已丢失的情况。因此,酒店对该车辆已经尽到了管护义务,不应承担该车辆丢失的责任。而黄某在车辆钥匙丢失后,没有及时更换门锁及电门开关钥匙,使车辆的安全存在隐患,且在消费前没有向酒店保安人员加以说明,从而导致车辆丢失,故车辆丢失的责任应由黄某自行承担。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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