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桂林市盛辉贸易有限公司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因分公司所在地设在某小区的住宅内,工商局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填写、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据悉,这是桂林市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第一个被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经营单位,因为从2007年12月20日起,桂林市企业(公司)、个体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申办营业执照,必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公司)、个体户要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必须经过利害关系的上的住宅业主同意,否则工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一些企业(公司)、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其经营场所设在居民小区内的住宅内,但经常有业主反映、投诉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但由于尚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无法得以解决。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关利害的业主同意。”对此,工商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下发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要求企业(公司)、个体户在设立(开业)或在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此表应有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承诺,并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同时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这位负责人说,《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工商部门有法可依,并依法落实,保护业主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今后,广大业主不用再为相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干扰正常生活发愁了。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对要求提供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制作统一的书件,但证明文件要特别注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或“同意X拣X号开设XX公司(企业)”。
( 胡思进 唐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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