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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规

[日期:2008-01-03] 来源:河池日报  作者: [字体: ]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力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工作,至2007年11月底,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24312万元,已收回贷款3958万元,贷款余额 20345万元,贷款余额比2004年6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初时增长了4.6倍,有效地支持干部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防范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期下发了《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业务若干补充规定》,对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干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符合原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用于所购建的住房必须是取得房产证一年以内的自住住房或正在购买、建造、翻建的住房必须为自住住房。(2)用于贷款抵押的住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3)每笔贷款额度核定,规定不得高于借贷人借款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夫妻双方)余额总和的15倍;借款人贷款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最高贷款年限不得高于现行规定的最高贷款年限20年,同时贷款年限也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9万元,自建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调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化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为改善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不懈地努力。(卢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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