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犯案之日起,方美萍(化名)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赌资案,并在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之后提出上诉(本报2007年12月12日12版曾做过报道)。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7年3月22日下午1时,方美萍的母亲和“上线”约好到家里拿上一期的“六合彩”赌资。除了收取其他人的赌单近3万元,黄彩莲自己也下注6.5万元,结果一共输了9万多元钱。当天“上线”收了钱,推着自行车准备离开,结果刚转入小巷就被两名陌生男子持刀威胁,抢走其身上的赌资。
一个月后,两名绰号分别为“大头勇”和“阿龟”的嫌疑人相继落网。随后,两人供出方美萍,并声称正是方美萍向他们提供了“上线”的情报,包括时间、地点和个人特征,因此两人抢劫时才会如此利落。2007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大头勇”和“阿龟”相继认罪,但方美萍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
2007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处“大头勇”和“阿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方美萍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于一审判决,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时,“大头勇”和“阿龟”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轻刑;而方美萍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合谋,也没有参与分赃,完全是被另外两人所利用。经审理,法院不予采纳三名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且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蕾 通讯员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