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帐户 口令
检索 | 新客户 | 加入最爱 | 本报PDF版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首页要闻港闻内地台湾国际评论财经投资理财教育副刊娱乐体育本报栏目即时新闻
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正文

广西:未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批准 企业不得放行药品

[日期:2008-07-10]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张若凡 许恒 [字体: ]

质量受权人为药品安全把关

7月底前,我区17家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将率先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张若凡 通讯员许恒)7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正式在全区推行,今后未经质量受权人的审核批准,企业不得放行药品。

  世界卫生组织将质量受权人定义为负责药品成批放行的人。其核心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在每批药品出厂销售前,必需经过获得授权的质量受权人的批准。依据有关规定,质量受权人要对出厂产品的质量相关要素进行逐一的审核和把关。

  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严重缺陷、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药监部门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质量受权人制度将于7月底前,首先在17家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12月底前在全区制剂和原料药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以后逐步在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等企业中全面推行。

 
阅读:
录入:何智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柳州市区10公办高中招3786名公费生1658名自费生
下一篇:南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 卫生部门力争恢复正常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