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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二审恭城一起血案

[日期:2008-07-26]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 [字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去年7月发生一起血案,3名歹徒凌晨潜入一居民家进行抢劫,将男主人莫某残忍地杀害。今年3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7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恭城对该案进行二审。

    凌晨血案震惊瑶乡

    这起震惊恭城的血案发生在2007年7月4日。当天凌晨3时许,县城城中西路一居民住宅内,刚退休的男主人莫某被入室抢劫的歹徒砍了数刀,头部血肉模糊,颈部伤口深达颈椎,因右边颈动脉被割断而当场死亡;女主人则被捆绑起来,家中近万元现金和一辆摩托车遭洗劫。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开展了大规模的侦破行动,悬赏通告的奖励额也从1万元上升到2万元,最后达到5万元。经过警方近20个昼夜的努力,最终确定该县平安乡回头寨村的俸纯友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强大的压力下,俸纯友于当年7月22日向警方自首,并供诉了他伙同平安乡和平村的张献登、俸纯江实施这起血案的经过。

    据悉,俸纯友、张献登和俸纯江为同族兄弟,3人因沉溺于赌博,输掉大量钱财,于是密谋实施盗窃抢劫。案发当日凌晨3时,俸纯友、张献登沿自来水管爬上莫某家的楼顶,打开楼顶铁门后来到二楼。他俩看到莫某正在客厅酣睡,便将俸纯江叫来。俸纯友和张献登持刀架在莫某的脖子上,逼其交出钱财,遭到对方反抗后,两人挥刀就砍,导致莫某当场死亡。然后,他们又进入女主人的房间,将其捆绑后逼其交出钱财。在抢得9000多元现金后,3人匆忙冲洗现场的血迹,更换衣服,骑上受害人家中的摩托车逃走。

    根据俸纯友提供的情况,警方用了不到两天的时间,就将潜逃的张献登和俸纯江抓获归案。

    桂林市检察院抗诉一审判决

    2008年3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俸纯友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有投案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张献登、俸纯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俸纯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献登有期徒刑15年,傣纯江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当地群众议论纷纷,都认为如此恶劣的案件这样量刑明显偏轻,不足以平民愤。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桂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桂林市检察院审查后,于4月3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献登、俸纯江为从犯,认定致死被害人莫某系俸纯友一人所为确有错误,对张献登、俸纯江量刑畸轻。”

    自治区高院开庭二审

    7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恭城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上百名当地群众自发到法庭旁听。

    法庭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出,3名案犯在入室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致使莫某死亡,3人只是分工不同,均应是该案的主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对“张献登、俸纯江量刑畸轻”的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出,3人预谋入室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且张献登、俸纯江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实施两次抢劫,犯罪主观恶性大,因此一审判决对张献登、俸纯江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对张献登判无期徒刑,对俸纯江判15年有期徒刑。

    因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桂林市检察院提出的两条抗诉理由,请求法庭依法纠正。

    对于桂林市检察院提出的“法院认定致死被害人莫某系俸纯友一人所为确有错误”的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并结合案情,认定莫某颈部损伤是俸纯友一人所为,对此抗诉不予支持。

    法庭上,由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3名律师分别为3名案犯进行了辩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曾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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