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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补助广西渔船配备救生设备

[日期:2008-08-10]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字体: ]

    广西95%以上渔船属木质渔船,抗风浪能力和续航力普遍较差,加上安全设备特别是集体救生设备配备不全,渔船遇险时,极易发生渔民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2008年,农业部安排广西130万元,专项用于渔民购买渔船救生筏的补助。

    近年来,由于渔汛差,油价高,广西渔船捕捞生产效益大幅度滑坡,渔民生活困难,难以解决按规定配备集体救生设备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国家投入部分资金帮助广西渔民在渔船上配备气胀式救生浮筏。这种投资小、收效大的做法将大大改善广西渔民海上安全生产状况,提高渔民自救能力,减少人员伤亡,保障渔民安全。

    7月中旬,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已下发通知提醒沿海市、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强制配备、先急后缓、重点船舶先配备的原则,做好渔船集体救生设备配备工作。其中,船长大于或等于24米的渔业船舶(以船检证书记载的船长为准)先行配备集体救生设备。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配备乘员定额100%的气胀式救生筏,赴北部湾共同渔区及粤西、海南岛东部及其他深外海渔场生产的渔船必须配备乘员定额100%的气胀式救生浮。

    该局已成立“2008年广西集体救生设备配备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渔船集体救生设备配备工作提出日程要求,即赴南沙生产的8月底前完成,赴北部湾共同渔区及粤西、海南岛东部及其他深外海渔场生产的10月底前完成。凡按规定配置了气胀式救生浮、筏的渔船,均按实际购置价格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其前提条件是:相关配备必须是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产品供应方应能提供完善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应有能力在全区的产品供应地(沿海地区)设立技术培训和检修服务站,服务站的检修服务必须由获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救生设备检修机构执行或者提供技术监督指导。(记者/刘晓春 通讯员/陈国良 刘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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