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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8-08-10]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字体: ]

    8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为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使社区广大居民免费享受到公平、可及的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和提高社区家庭和居民的健康水平,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预算安排,绩效考核、购买服务,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筹集、核定、使用、拨付和管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而城区(含县级市)和地级市政府是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要根据区、市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工、耗材成本以及聘请专家讲座、交通、通讯、健康处方和宣传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对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合同,内容涉及服务范围、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及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等方面。

    办法强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支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对专项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核拨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记者/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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