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8月15日电(谢大明)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法院14日对梧州市龙湖镇原副镇长叶汉强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叶汉强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叶汉强在担任龙湖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共44万多元。其中,2006年3-4月间,叶汉强把当时由龙湖镇红岭果场开发的四块宅基地委托社会人员唐某出卖,后来唐某卖得款15.6万元,除了唐某的报酬外,尚余15万元应交回镇政府。但是叶汉强隐瞒其出卖宅基地收入的事实,把这15万元占为已有,并以其妻子的名义借给唐某,借期10年。
2004年,叶汉强根据镇政府安排,帮助梧州市某林化厂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办证过程中,叶汉强与时任镇长的甘某密谋,把梧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多收已退回龙湖镇政府的征地经济补偿款中的13万多元,虚构给付龙湖镇十一组房屋搬迁费,由十一组组长柳某领出,所得赃款3人私分,叶汉强分得6万多元。2004年5-6月间,叶汉强与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的职工周某合谋,以追款协调费名义,将梧州市国土局征用龙湖镇红岭果场800亩土地给予龙湖镇补偿费中的16万元领取出来私分,叶汉强分得8万元。
由于叶有自首情节,法院在判决时依法减轻处罚。(完)
